济宁医学院青年科学基金管理办法

发稿时间:2018-06-07浏览次数:2

第一章 总则

 

第一条 为鼓励青年教师、科技人员积极进行科学研究,扶持我院优秀青年科技人才脱颖而出,学院决定设立青年科学基金(以下简称青年基金)。

  第二条 青年基金用于资助我院工作在教学、科研第一线的青年教师、科技人员开展基础研究、应用基础研究、应用研究、开发研究及少数社会科学研究,使其科研水平迅速提高,为争取国家、省(部)级科研项目奠定基础、创造条件。

第三条 青年基金自由申请,公平竞争,专家评审,择优资助。

第四条 青年基金经费主要由学院划拨,同时接受院内外、国内外个人或团体捐赠。

 

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资助范围

 

第五条 申请者应具备独立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,科研作风严谨,学风正派。

第六条 此项基金用于资助35岁以下(含35岁)、具有中级技术职称(或硕士学位以上)的青年教师和科技人员进行科研开题准备和探索性研究。凡承担上级部门资助的项目或承担的青年基金项目未完成者,不得申报。不受理已有其他经费来源的项目、在读博士、硕士学位者申请的项目。

第七条 青年基金资助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:

1.申请的项目应有创新性和探索性,学术思想新颖,立论依据充分,研究目标明确,研究内容具体,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。

2.项目要求以项目组合作形式申请,项目组成员应以我院青年科技人员为主,自由组合,分工明确。

3.申请者作为项目负责人限申报一项青年基金,但可参加多项。

第八条 为扶植优秀项目,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以下几类项目:

1.新兴、边缘学科的项目。

2.符合医学和生物技术发展方向的项目。

3.院级或上级优秀青年教师和先进青年科技工作者的项目。

4.跨学科联合申请的项目。

5.可较快产生经济效益的项目。

6.与学院各上级重点学科、实验室研究方向一致的项目。

 

 第三章 资助金额和经费使用

  第九条 资助金额分两类:开题准备类项目为0.5-1万元,探索性研究项目为1-2万元。

第十条 青年基金资助经费使用参照《济宁医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》执行。

 

第四章 申请和管理办法

 

第十一条 青年基金每年受理一次,具体申报时间见科研处通知。

第十二条 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内于网上下载申请书,按照申请项目的类别认真填写《济宁医学院青年科研基金项目申请书》(一式三份),交所在院、处初审后,统一报送科研处。科研处进行资格审查后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。评审结果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,公布资助项目和经费,并与受资助者签订合同。

第十三条 青年基金专款专用,由科研处会同财务、审计部门按照《济宁医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》管理。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守财务管理规定,厉行节约。

第十四条 青年基金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2年,由科研处负责管理。科研处每年底对青年基金项目进行检查。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要及时检查项目进展情况。对因各种原因未按时间(或合同)完成的人员,按《济宁医学院科研计划暂行管理办法》中的第十三条执行。对完成较好的项目在下次申请时予以优先考虑。

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无特殊原因不能更换,如因病、出国、进修、就读等原因离院时间超过半年者,须提交书面报告,确定新的项目负责人,经所在院、处审查后报科研处审批。

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,项目负责人应向所在部门递交研究报告和原始材料,待各院、处按合同审查通过后,报送科研处审查。对于审查通过的项目,项目负责人填写结题证书进行结题。

第十七条 受资助项目的成果形式可为公开发表的论文、专著、专利、软件、其它产品等,但需在相关材料上注明“济宁医学院青年科学基金资助项目”及编号。

 

     第五章附则

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。

 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